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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書院 · 港澳台侨招生考试常见问答

辅修、双学位、跨校选课能不能选

趋同管理是原则,能不能报由本校培养方案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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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修、双学位、跨校选课能不能选

一、「辅修报名」那一格

开学后教务系统会陆续开放辅修、微专业、校际选课的报名入口。家长担心的往往不是课程难度,而是身份那一栏会不会另设门槛。这个问题要先从培养管理的原则读起,再落到本校的具体办法,顺序反了就容易把「学校没开放」误读成「身份不允许」。

二、趋同管理那句话管到哪一层

教港澳台〔2016〕96 号规定第十五条写:高校应保证港澳台学生的培养质量,将港澳台学生教学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港澳台学生应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执行统一的毕业标准。第十六条接着写:对港澳台学生教学事务应趋同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由高校指定部门归口管理。第二十三条把转专业、转学、休学、复学等事项指向内地学生的相关规定。

三句合起来给的是一个框架:不另设一套毕业标准,不另开一条教学管理线,也不把日常教学事务从学校整体安排里摘出去。辅修、双学位、跨校选课都属于教学事务的具体形态,因此落在同一个框架内——但「趋同」说的是适用规则相同,不是说学校必须开设某个项目,也不是说所有项目对所有人自动开放。

三、三类事项分别由谁定

把「能不能报」拆成三个层面看,会比找一句统一答案清楚:项目是否设置,是学校学科专业建设与培养方案的事;报名条件与学分认定,是教务部门当年办法的事;跨校选课与联合培养,还要加一份校际协议。学位法确立的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分类体系,决定的是学位授予的类型与要求,不直接替某所学校决定辅修项目开不开。

事项谁来决定看哪份文本最容易问错的地方
辅修专业 / 微专业学校按培养方案设置本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当年辅修报名通知把「没开设」当成「不让报」
双学士学位项目学校按学位授予条件设置并备案本校双学士学位项目管理办法、招生选拔通知忽略高考录取专业与项目准入的关联
跨校选课 / 联合培养本校与合作院校签协议校际协议、教务处选课与学分认定细则只算课程不算学分转换比例
毕业与学位审核学校与学位授予单位本专业毕业审核细则、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把辅修证书当成第二个学位证

四、跨校联合培养时学籍放在哪

教育部令第 41 号第二十七条写: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第二十六条另给学校建立灵活学习制度、单独规定休学创业学生最长学习年限的空间。

这几条对港澳台学生同样按 96 号文第二十三条的「参照」口径适用。跨校期间学籍保留在原校,成绩与学分如何回认、在外校期间的日常管理由谁负责,要按校际协议与本校细则读,不能默认「人在哪读,学籍就转到哪」。

状态学籍在谁手上管理关系回到原校要办什么
本校正常修读本校本院系与教务处按培养方案完成审核
校际联合培养期间本校保留协议约定的实际所在学校提交成绩单与学分认定申请
应征入伍保留学籍本校保留至退役后 2 年部队与学校分别建立管理关系退役后按期限申请复学并接受复查(见 FAQ-0131)
休学期间本校保留,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按本校休学办法期满前提出复学申请,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五、办理顺序与边界

稳妥的顺序是三步:先在教务处查当年是否开设该项目、准入条件与主修专业要求;再向本院系确认所占学分、课程冲突与毕业审核是否受影响;涉及跨校的,最后向项目负责人索取学分认定与成绩回认的书面口径。三步都问到,再决定要不要占用这份时间。

本站未核到面向港澳台侨学生的全国统一辅修准入规则、双学士学位项目清单或跨校学分统一折算比例;这些由本校培养方案、当年报名通知与校际协议分别确定。办理前可向教务处问清今年该项目是否面向本专业开放、辅修学分能否计入毕业审核,以及跨校成绩按哪份协议回认。

参考资料

  1. 教育部等六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教港澳台〔2016〕96 号)第十五、十六、二十三条;上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sh.gov.cn
  1.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条;教育部政府门户网站 moe.gov.cn
  1. 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2024 年 4 月 26 日通过,2025 年 1 月 1 日施行)关于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分类的规定;教育部政府门户网站 moe.gov.cn
  1. 教育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 3647 号建议的答复》(教港澳台建议〔2021〕315 号)关于多渠道培养与统一管理的口径;教育部政府门户网站 moe.gov.cn
  1. 内地(祖国大陆)高校面向港澳台招生信息网:港澳台学生培养管理政策栏目;gatzs.com.cn

资料截止:2026 年 11 月 6 日。本页按现行规定与可核实的公开文本写成;下一年度辅修项目、报名条件与学分认定细则以本校当年通知为准,请查本站更新文章。

数据来源:教港澳台〔2016〕96 号、教育部令第 41 号、学位法与教港澳台建议〔2021〕315 号;项目设置与学分回认以本校培养方案及校际协议为准。

参考资料和数据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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