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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書院 · 港澳台侨招生考试常见问答

校外实习、兼职与勤工助学怎么区分

是否纳入教学计划,决定协议、报酬与学籍各归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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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实习、兼职与勤工助学怎么区分

一、录用通知到手,先别急着答「要」

最需要先弄清的不是薪资,而是这份工作算在哪一类里。纳入培养计划、由学校组织并有实习协议的,是一回事;由学校按内地学生相关政策组织、以解决学习和生活困难为目的的勤工助学,是另一回事;本人自行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劳动合同的,又是第三回事。三类关系的管理部门与后果不同,用一张表问「能不能去」问不出答案。

二、上位口径:趋同管理,不是另立一套

教港澳台〔2016〕96 号规定第十六条写,对港澳台学生教学事务应趋同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由高校指定部门归口管理;第二十三条把学籍相关事项指向内地学生规定;第十五条明确执行统一的毕业标准。落到实习这件事上,教学实习属于教学事务,跟着本专业培养方案与学校实习管理办法走,不因身份证件类型另设一套审核。

国办发〔2018〕81 号《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第十二条列出的三项权利里,包括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这一条给的是在内地(大陆)依法就业与参保的资格基础,不等于「任何兼职都自动被允许」,也不能免去出入境证件与签注的有效期核对。

上位依据给出的是什么没有给出的是什么
96 号文第十六条教学事务趋同内地学生、由高校指定部门归口管理某所学校是否开设某项实习
96 号文第十五条港澳台学生执行统一的毕业标准校外经历自动折算学分的比例
国办发〔2018〕81 号第十二条劳动就业、参加社保、缴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三项权利任何兼职都无需核证件与时间安排
41 号令第二十六条学校可建立灵活学习制度具体认定办法与报备门槛

三、四类关系逐格对照

把组织方、协议、报酬与学籍影响摆在一起,判断就清楚了。教学实习通常由学校与实习单位签协议、纳入学分或考核;勤工助学按学校相关办法组织;校外兼职由本人与用人单位建立关系,时间不得与培养计划和注册要求冲突;跨校联合培养期间的实习则按校际协议回认成绩。

类型组织方 / 协议方报酬与保障与学籍的关系先找谁
培养计划内教学实习学校与实习单位签协议,院系组织按协议与学校实习管理办法计入培养环节与成绩认定院系教务办公室
勤工助学学校按内地学生相关政策组织按本校勤工助学办法计酬不影响学籍,受在校管理约束学生资助/学生工作部门
自行签订的校外兼职本人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按劳动合同与法律法规不占学分,时间不得冲突用人单位、本校学生工作部门
跨校联合培养期间实习本校与合作院校按校际协议按协议约定本校保留学籍,成绩按协议回认项目负责人、教务处

四、签之前逐项核四个条件

一是证件:所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合同期与出入境时点内是否有效,签注或停留期限是否覆盖;二是时间:课程、考试、注册与实习期是否冲突;三是协议:是否有书面文本、是否约定工作内容、时长、报酬与保险;四是回校:成绩与学分是否需要认定,向哪个部门提交材料。四项都对上,再谈签不签。

要核的看什么材料问谁
身份与停留期限出入境证件、签注或居住证有效期出入境管理部门、学校港澳台事务部门
培养计划冲突课表、考试安排、注册截止日院系教务办公室
劳动约定书面合同或实习协议条款用人单位、学校就业指导部门
学分回认实习大纲、成绩单、校际协议教务处或项目负责人

五、别把三件事互相套用

常见误区有三个:拿勤工助学的报备要求去套校外兼职,拿教学实习的保险安排去要求用人单位,或以为签了劳动合同就能免修实习环节。反过来也成立——校外兼职的经历不能自动折算成培养计划里的实习学分。41 号令第二十六条允许学校建立灵活学习制度,但具体怎么认定,仍写在本校细则里(见 FAQ-0128)。

常见误区错在哪回到哪份文本
拿勤工助学办法套校外兼职两者组织方与协议方不同本校勤工助学办法、劳动合同
要求用人单位照教学实习给保险实习协议与劳动合同条款不同本校实习管理办法、书面协议
签了劳动合同就能免修实习校外经历不自动折算培养环节学分本专业培养方案、成绩认定细则

六、办理边界

本站未核到面向港澳台侨学生统一的校外兼职报备门槛、实习时长上限或勤工助学计酬标准;这些由本校实习管理办法、勤工助学办法、当年劳动合同约定与出入境管理规定分别确定。签属前可向本院系教务办公室问清这份工作是否纳入培养计划、需要哪份协议备案,再向学校港澳台事务部门确认证件与停留期限是否覆盖整个工作期。

参考资料

  1. 教育部等六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教港澳台〔2016〕96 号)第十五、十六、二十三条;湖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官网 hnstb.gov.cn
  1. 国务院办公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国办发〔2018〕81 号)第十二、十三条;中国政府网 gov.cn
  1.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第二十六、二十七条;教育部政府门户网站 moe.gov.cn
  1. 教育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 3647 号建议的答复》(教港澳台建议〔2021〕315 号)关于就业指导服务的口径;教育部政府门户网站 moe.gov.cn

资料截止:2026 年 11 月 6 日。本页按现行规定与可核实的公开文本写成;下一年度实习管理办法、勤工助学计酬与证件要求以本校当年通知为准,请查本站更新文章。

数据来源:教港澳台〔2016〕96 号、国办发〔2018〕81 号、教育部令第 41 号与教港澳台建议〔2021〕315 号;劳动约定以书面合同与本校细则为准。

参考资料和数据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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