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证与学位证分别写什么,和内地生一样吗
一本凭毕业要求,一本凭学位授予条件,丢了走证明书

一、「两本证」被问成一句话
毕业典礼那天最常出现的追问是:港澳台学生拿到的证,是不是和内地上同学那一本不一样。这个问题得拆成两问才答得清——毕业证书由谁发、凭什么发;学位证书由谁发、凭什么发。两问的依据不同,混在一起就会把「证书样式」当成「资格差异」。
二、毕业证书:修完计划、达到毕业要求
教育部令第 41 号第三十二条写得很完整: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教港澳台〔2016〕96 号规定第十五条另写,港澳台学生应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执行统一的毕业标准。两句对读,结论落在「同一套毕业要求、同一所学校签发」,不因身份证件类型另设一套审核尺度。
三、学位证书:由学位授予单位按学位授予条件颁发
同一条 41 号令第三十二款后半句写: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202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取代了 1981 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确立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分类评价:学术学位强调学术研究能力与研究训练,专业学位强调专业实践与训练,答辩成果也可以是实践成果或其他规定成果。
学位法第四十四条还写明:学位授予单位对申请学位的境外个人,依照本法规定的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等条件和相关程序授予相应学位;对境外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的承认,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这一条讲的是境外个人来内地申请学位、以及境外机构证书的承认,和「内地高校本校给本校毕业生发证」不是同一件事,别互相套用。
| 节点 | 文本写了什么 | 对证书意味着什么 |
|---|---|---|
| 1981 年 1 月 1 日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施行 | 旧法框架下的学位授予 |
| 2024 年 4 月 26 日 |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学位法 | 法律层面完成首次全面修订 |
| 2025 年 1 月 1 日 | 学位法施行,学位条例及暂行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 此后学位授予与争议复核按学位法办理 |
四、两本证的四个不同
把差异摆成一张表,比逐条找说法清楚。特别留意最后一列:内地高校本校发放的毕业证与学位证,不属于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受理范围,这一点在 FAQ-0112 已按认证指南的受理范围讲过,不必再送去走那一道。
| 毕业证书 | 学位证书 | |
|---|---|---|
| 谁发 | 学校 | 学位授予单位 |
| 凭什么 | 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 |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通过学位论文或规定成果答辩 |
| 依据层次 | 41 号令第三十二条、本校毕业审核细则、96 号文第十五条 | 学位法、本校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
| 遗失或损坏 | 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证明书,与原证书同等效力 | 同样按 41 号令第三十八条出具相应证明书 |
| 查询与复核 | 向本校学籍学历管理部门核 | 对不授予或撤销学位不服,可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复核,三十日内作出决定 |
五、证书上的信息错了找谁改
姓名拼写、出生日期、证件号码这类信息若与本人现行证件不一致,先向本校学籍学历管理部门申请核对,由学校按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的口径处理;涉及学位信息的,再按学位授予单位的更正程序办。FAQ-0121 已把换证之后「学校先改、系统再看」的顺序讲过,这里不重复。要记住的是:两本证分属两条登记线,改完一条不等于另一条自动同步。
| 发现的问题 | 先找谁 | 带什么材料 |
|---|---|---|
| 毕业证信息有误 | 本校学籍学历管理部门 |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旧证或证明书、变更依据 |
| 学位证信息有误 | 学位授予单位学位管理部门 | 同上,另按该校学位信息更正要求 |
| 证书遗失或损坏 | 原发证学校 | 本人申请、身份核验材料 |
| 对不授予学位不服 | 学位授予单位 | 按学位法第四十一条提出复核申请 |
六、办理边界
本站未核到各校毕业证与学位证统一的具体版式、签发日期与信息更正时限;这些由本校毕业审核细则、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与当年离校手续通知分别确定。领证前可向本院系教务办公室问清毕业审核按哪一版培养方案执行、学位授予条件里对课程、论文或实践成果各有哪些要求;若手里的证件与证书信息不一致,再向学籍学历管理部门索取一次书面更正口径。
参考资料
-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第三十二、三十八条;教育部政府门户网站 moe.gov.cn
- 教育部等六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教港澳台〔2016〕96 号)第十五、二十三条;上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sh.gov.cn
- 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2025 年 1 月 1 日施行)第四十一、四十四、四十五条;教育部政府门户网站 moe.gov.cn
- 教育部:《〈学位法〉开辟服务教育强国建设新境界》(2024 年 4 月 28 日);教育部政府门户网站 moe.gov.cn
- 贵阳市教育局:《大专学历毕业生能不能报考第一批特岗教师?》中关于 41 号令第三十八条证明书的答复;贵阳市教育局官网 jyj.guiyang.gov.cn
资料截止:2026 年 11 月 6 日。本页按 2025 年起施行的学位法与现行学生管理规定写成;下一年度证书签发与信息更正安排以本校当年离校通知为准,请查本站更新文章。
数据来源:教育部令第 41 号、教港澳台〔2016〕96 号、学位法及教育部与贵阳市教育局公开文本;证书样式与更正程序以本校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