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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回去和寄进来,限值不是同一个方向

2010 年第 43 号公告经 2024 年第 176 号修改后的三句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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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回去和寄进来,限值不是同一个方向
资料截止资料截止:按 2026 年 11 月可核到的海关总署公告 2010 年第 43 号现行合并文本、2024 年第 176 号公告与税委会 2024 年第 11 号办法写;各口岸执行细则与邮包归类另按海关当期文本核对。
数据来源数据来源:海关总署网站所载 2010 年第 43 号公告现行合并文本与 2024 年第 176 号公告全文、海关门户刊载的《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全文、南昌海关 12360 指南与拱北海关答复转引。

一、家长查到 800,孩子查到 2000

家长在港澳准备寄一箱冬衣过来,搜到「每次限值 800 元」;孩子在内地查到「进境限值 2000 元」。两个人拿的是同一个公告的不同版本,也把方向读反了。海关总署公告 2010 年第 43 号经 2024 年第 176 号公告修改后,第二点现在写成三句:个人寄自境外的进境物品,每次限值为 2000 元人民币;个人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 800 元人民币;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 1000 元人民币。

三句里只有一个数字管「寄进来」,另外两个管「寄出去」。800 与 1000 至今仍在,只是位置从「寄自或寄往」改到了「寄往」;把它们当成进境上限,是旧版句式留在整理稿里的痕。

二、三个数字,三个方向

2010 年第 43 号公告自 2010 年 9 月 1 日起实行,原第二点写的是「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 800 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 1000 元人民币」——那时进境与寄出共用一个数字,且按地区分档。2024 年第 176 号公告把这一整句换掉,进境统一到 2000 元,寄出仍按港澳台与其他地区分 800、1000。同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的《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第六条也写「总值两千元人民币以内的寄递物品」,与修改后公告方向一致。

数字管的方向现行出处
2000 元寄自境外的进境物品,每次43 号公告修改后第二点;税委会办法第六条
800 元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43 号公告修改后第二点
1000 元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43 号公告修改后第二点

三、176 号究竟改了哪一句

2024 年第 176 号公告第一项写得可以直接对照:将 2010 年第 43 号第二点「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 800 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 1000 元人民币」修改为「个人寄自境外的进境物品,每次限值为 2000 元人民币。个人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 800 元人民币;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 1000 元人民币」。公告自 2024 年 12 月 1 日起执行。

把两版并排放,能看出改的不只是数字:旧句用「寄自或寄往」把两个方向绑在一起,新句把方向拆开,先写进境、再写寄往。南昌海关 12360 指南另提醒一句关键的话——2000 元为包裹限值,而非免税额度;免税那一格另在办法第十三条,0452 会展开。

版本第二点的写法
2010 年原句寄自或寄往港澳台 800 元;寄自或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 1000 元
2024 年修改后寄自境外的进境物品 2000 元;寄往港澳台 800 元;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 1000 元
旧整理稿常见误读把 800 与 1000 直接写成进境限值

四、超了限值不是一条路走到底

43 号公告第三点写明: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税委会办法第六条把这一层写成「总值超过两千元人民币的不可分割单件寄递物品」,并加上「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合理自用」这个前提。

也就是说,超限后至少有退运、按货物通关、单件不可分割经审核按个人物品办理三条去向,不是一句「超了就退」。43 号公告第一条仍写应征进口税税额在 50 元(含 50 元)以下予以免征,拱北海关答复也逐字引了办法第六条与第十三条;50 元是税额格,不是包裹限值,0452 会把这一格单独展开。财政部关税司 2019 年那篇行邮税调整解读讲的是旧行邮税体系下税目税率由 15%、25% 调为 13%、20%,属沿革材料,不能拿来算 2024 年 12 月之后的税额;现行综合税率表在 0452 里另按税委会办法核。

五、先问清三句

向海关 12360 或承寄企业问清三句:一是这一单是寄自境外的进境物品还是寄往境外的物品、按哪一句限值核;二是邮包内是否只有一件不可分割物品、需要提交哪些自用与价格材料;三是若超出限值,退运、按货物通关与按个人物品办理分别由哪个环节受理。三句都落到这一单的方向与口岸当期要求,不按搜索页上那串旧数字准备。

六、该以哪份为准

各口岸对邮包「每次」的具体认定、不可分割单件物品的逐项审核口径、以及寄往境外物品超限后的属地办理细则,本站未核到可逐字引用的统一文本。该以哪份为准:三句限值看海关总署公告 2010 年第 43 号经 2024 年第 176 号公告修改后的现行合并文本,进境合理自用范围看《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第六条,超限去向看 43 号公告第三点,50 元那一格看办法第十三条,具体归类看口岸海关当期认定。向海关服务热线或承寄企业问清三句:一是这一单的方向;二是单件不可分割怎么认定;三是超限后三种去向由谁受理。

参考资料

  1. 海关总署公告 2010 年第 43 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海关总署网站现行合并文本,2010 年 9 月 1 日起实行;本页用应征税额 50 元以下免征、超限退运或按货物通关、邮包内仅一件不可分割物品经审核可按个人物品办理这三格。
  1. 海关总署公告 2024 年第 176 号第一项,海关总署网站所载全文,自 2024 年 12 月 1 日起执行;本页用对 2010 年第 43 号第二点整句替换的原文,即进境 2000 元、寄往港澳台 800 元、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 1000 元。
  1. 《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第六条,税委会公告 2024 年第 11 号,海关门户刊载全文;本页用行李物品、总值两千元以内寄递物品与超过两千元的不可分割单件寄递物品,经审核确属个人合理自用后按简易征收办法合并计征这一层。
  1. 南昌海关 12360《个人邮递进境物品税款征收指南》,微信公众号转引海关总署公告 2024 年第 175 号;本页用「2000 元为包裹限值而非免税额度」这句提示,以及进境限值自 2024 年 12 月 1 日起提高的政策背景,标明转引性质。
  1. 财政部关税司《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2019 年 4 月 8 日政策解读;本页用税目 1、2 由 15%、25% 调为 13%、20% 的旧行邮税沿革,明确不作 2024 年 12 月之后税额计算的依据。
  1. 拱北海关「香港寄东西到珠海」答复,海关总署网站咨询答复;本页用其逐字引述的办法第六条与第十三条,说明 50 元税额格与 2000 元包裹限值分属两格,标明答复性质。
参考资料和数据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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