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说这笔免个税,先问是哪一条给的
免税十项、减征两类,给出方各不相同

| 资料截止 | 资料截止:按 2026 年 11 月可核到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条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决定现行全文写;省级减征幅度与期限按所在省级人民政府当年公布文本核。 |
|---|---|
| 数据来源 | 数据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所载主席令第九号公开全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所载修改决定、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门户公开整理。 |
一、免税十项按给出方分组
个税法第四条列了十项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所得: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把十项按「谁给、凭什么」分组,比逐条背下来更能用:前几项看颁发主体,中间几项看是否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后几项看使领馆身份、公约协议或国务院另行规定。窗口问的其实也是这几格。
| 给出方或依据 | 对应免税项 | 核什么 |
|---|---|---|
|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军以上单位、外国组织国际组织 | 特定方面奖金 | 颁发主体是否在列举范围内 |
| 国家统一规定 | 补贴津贴、安家费退职费退休费离休费 | 是否按统一规定发放 |
| 保险公司、部队、使领馆 | 保险赔款、转业复员退役金、外交人员所得 | 所得性质与身份 |
| 国际公约协议、国务院 | 公约协议规定免税、其他免税所得 | 有无对应文本与备案 |
二、奖金那一格限定颁发主体
第一项最常见的误读是「奖金都免税」。条文限定的是颁发主体与奖金类别: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且是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校内奖学金、企业设立的奖助金、单位年终发的先进奖,不因为名字里带「奖」就自动进这一格。0173 那篇讲过奖学金个税的来源与主体,这里只把条文摆开,不重复那层的辨析。
三、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那一串
第三项与第七项都挂着「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这个前提:前者是补贴、津贴,后者是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第四项的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则另有各自的性质口径。把「单位自行决定的补贴」读成「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是二手问答里最常省掉的一层限定。
四、第十项留了国务院规定并报备案的口子
修改决定在第四条后面增加了一款: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也就是说第十项不是一张可以任意扩充的空白清单,它有一条备案程序。看到某篇文章写「某某补贴已免税」却既不说依据文件、也不提备案,先回到国务院或主管部门的公开文本核一遍更稳妥。
五、第五条是减征不是免征
第五条给两类可以减征的情形: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减征不是全额免掉,也不是全国统一一个数,落到哪一档要看所在省级人民政府当年公布的文本。
| 类别 | 法律效果 | 由谁定幅度与期限 |
|---|---|---|
| 第四条十项免税所得 | 免征个人所得税 | 法律直接列举;第十项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
| 第五条两类情形 | 可以减征 | 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
| 公益慈善捐赠 | 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以内可扣除 | 全额扣除按国务院规定 |
六、公益捐赠那两个数
第五条还有一句: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百分之三十是一般口径,全额扣除是另有规定的例外,不能因为捐给了公益项目就按全额填。
| 扣除口径 | 适用条件 | 别读成 |
|---|---|---|
| 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以内 | 一般公益慈善捐赠 | 捐多少扣多少 |
| 全额税前扣除 | 国务院另有规定 | 所有公益捐赠都全额扣 |
七、与 0173 分工
0173 写的是奖学金、勤工助学与个人所得税那一层,落点在资金来源与免税主体;这一篇只把第四条、第五条的条文按给出方分组,不判断某笔校级奖助金该归哪一类。两篇引用了个税法第四条,用到的部分不同。
把分工按落点排开也是三格:0173 管奖助资金来源与免税主体,0463 管免税十项、减征两类与捐赠扣除的条文结构,两篇都不替读者判断某笔校级奖助金该归哪一类。参考栏里同引个税法第四条,用到的部分各自写明,不互相搬结论。
八、该以哪份为准
各省级人民政府对减征幅度与期限的具体规定、各单位补贴津贴是否属于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以及全额税前扣除公益捐赠的逐项名单,本站未核到可逐字引用的统一文本。该以哪份为准:免税十项与减征两类看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十项备案程序看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决定,减征幅度看所在省级人民政府当年公布文本。向主管税务机关问三句:一是这笔奖金的颁发主体是否落在第四条第一项;二是单位这项补贴有无国家统一规定作为依据;三是本地对第五条减征情形规定的幅度和期限按哪份文件读。
参考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九号)第四条、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开全文;本页用免税十项、减征两类与公益捐赠百分之三十这部分。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受权发布;本页用第四条增加报备案一款、第五条修改后表述这部分。
-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门户《专项附加扣除超全知识点》公开整理;本页用它对照第四条与专项附加扣除不是同一层,标明整理稿性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707 号),公开全文转引;本页用免税与减征的适用层级,不推定个案结论。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3 号)第四条第五项,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本页用「已经免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税额不可抵免」作跨篇口径对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