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关时那张申报单:免税额、申报阈值与年龄是三格
2024 年第 176 号对 2007 年第 72 号的修改与烟酒限量

| 资料截止 | 资料截止:按 2026 年 11 月可核到的税委会公告 2024 年第 11 号办法、海关总署公告 2024 年第 176 号与其所引 2007 年第 72 号修改内容写;申报单逐格样式与口岸执行另按海关当期文本核对。 |
|---|---|
| 数据来源 | 数据来源:海关总署网站所载 2024 年第 176 号公告全文、海关门户刊载的进境物品办法全文、南昌海关 12360 指南转引的合理自用与按货物征税情形。 |
一、申报单上写着 12000
转机时拿到一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上面有一格写着 12000;同行的同学说「不是 5000 吗」。两个数都在现行文本里,只是管的不是同一件事。《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第十一条写的是免税放行额度: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总值五千元人民币以内的行李物品、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境内总值两千元人民币以内的行李物品,海关予以免税放行。海关总署公告 2024 年第 176 号改的则是另一份公告里「须申报」的阈值。
| 数字 | 管的是哪一格 | 现行出处 |
|---|---|---|
| 5000 元/2000 元 | 居民旅客与非居民旅客行李物品免税放行额度 | 进境物品办法第十一条 |
| 12000 元/5000 元 | 自港澳、自其他国家和地区携带进境须申报的阈值 | 2024 年第 176 号对 2007 年第 72 号的修改 |
| 18 周岁 | 申报制度里的年龄格 | 2024 年第 176 号将原 16 周岁修改 |
二、免税额与申报阈值两版并排
2024 年第 176 号公告第二项,把海关总署公告 2007 年第 72 号第三点中的「居民旅客在境外获取的总值超过人民币 5000 元(含 5000 元)的自用物品」修改为「居民旅客在境外获取的,自港、澳地区携带进境总值超过人民币 12000 元(含 12000 元)的自用物品;自其他国家和地区携带进境总值超过 5000 元的自用物品」,并同步修改申报单。原句里的 5000 是「超过多少要申报」,改后港澳一档抬到 12000、其他国家和地区仍为 5000;这与办法第十一条「五千元以内免税放行」不是同一个判断。
把两版并排放,最容易犯的错是把「超过 12000 须申报」读成「12000 以内一律免税」,或反过来把「5000 以内免税」读成「超过 5000 必征税」。申报义务、免税放行、是否应税,是三道不同的关口,最终按口岸海关对这一次的认定核。
| 版本 | 第三点第二项的写法 |
|---|---|
| 修改前 | 居民旅客在境外获取的总值超过人民币 5000 元(含 5000 元)的自用物品 |
| 修改后 | 自港、澳地区携带进境总值超过 12000 元(含 12000 元);自其他国家和地区携带进境总值超过 5000 元 |
| 另一条并行文本 | 办法第十一条:居民旅客 5000 元以内、非居民旅客 2000 元以内免税放行 |
三、年龄那一格从 16 改到 18
同一份 176 号公告第二项第一目,把 2007 年第 72 号第二点中的「16 周岁」修改为「18 周岁」。这一格常被整理稿漏掉,因为它既不出现在免税额里,也不出现在烟酒限量里,而是申报制度里关于旅客年龄的单独一格。公告自 2024 年 12 月 1 日起执行,与税委会办法同日施行,但两份文本各自管各自的格子。
| 176 号改动的格子 | 改前 | 改后 |
|---|---|---|
| 申报制度年龄 | 16 周岁 | 18 周岁 |
| 自港澳携带进境申报阈值 | 与居民旅客 5000 元同句 | 12000 元(含 12000 元) |
| 其他国家和地区申报阈值 | 5000 元(含 5000 元) | 超过 5000 元 |
四、烟酒与电子烟的一般档
176 号公告第二项第三目把 2007 年第 72 号第三点第四项整段换掉。一般档写:酒精饮料超过 1500 毫升(酒精含量 12 度以上),或香烟(含加热卷烟)超过 400 支,或雪茄超过 20 支,或烟丝超过 500 克;电子烟烟具超过 2 个,或电子烟烟弹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超过 6 个,或烟液容量超过 12 毫升。旧句写的是「雪茄超过 100 支」,也没有电子烟那几格,两版不能相加。
| 一般档的项目 | 修改后限量 |
|---|---|
| 酒精饮料(12 度以上) | 超过 1500 毫升 |
| 香烟(含加热卷烟) | 超过 400 支 |
| 雪茄 | 超过 20 支(旧句为 100 支) |
| 烟丝 | 超过 500 克 |
| 电子烟烟具/烟弹组合产品/烟液 | 超过 2 个/超过 6 个/超过 12 毫升 |
五、自港澳进境另有一组减半档
同一目后半段专写「其中,自港、澳地区进境的」:酒精饮料超过 750 毫升(12 度以上),或香烟(含加热卷烟)超过 200 支,或雪茄超过 10 支,或烟丝超过 250 克;电子烟烟具超过 1 个,或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超过 3 个,或烟液容量超过 6 毫升。这一组不是把一般档抄一遍,而是另行列出的港澳档;把它与 12000 元那一格放在一起看,能看出 176 号公告对港澳方向既有单独阈值也有单独限量,两处都按「自港、澳地区」这个前缀核。
| 自港、澳地区进境的项目 | 该档限量 |
|---|---|
| 酒精饮料(12 度以上) | 超过 750 毫升 |
| 香烟(含加热卷烟) | 超过 200 支 |
| 雪茄/烟丝 | 超过 10 支/超过 250 克 |
| 电子烟烟具/组合产品/烟液 | 超过 1 个/超过 3 个/超过 6 毫升 |
六、废止清单与先问三句
176 号公告第四项废止海关总署公告 2010 年第 54 号与《关于调整海关对旅客携带进境免税烟酒限量的通知》(〔88〕署行字第 980 号),公告自 2024 年 12 月 1 日起执行。旧限量问答仍能在搜索结果里检到,不作现行依据。南昌海关 12360 指南另提醒「个人合理自用数量」这一前提,以及超过合理自用数量等情形按进口货物征税。向口岸海关问清三句:一是这一次属居民旅客还是非居民旅客、免税放行额度按哪一格;二是自港澳还是自其他国家和地区、申报阈值与限量按哪一组;三是申报单上年龄、烟酒与电子烟三格分别按哪份当期文本填。三句都落到这一次通关的口岸认定。
| 同一天里并存的文本 | 该翻哪一份 |
|---|---|
| 2024 年第 176 号公告 | 申报阈值、18 周岁、烟酒电子烟限量与废止清单 |
| 税委会公告 2024 年第 11 号办法 | 居民与非居民旅客行李物品免税放行额度 |
| 176 号第四项废止的两份旧文件 | 不作现行限量依据,供沿革辨析 |
七、该以哪份为准
各口岸申报单的逐格样式、免税放行与须申报在个案中的具体认定、以及限量项目在特殊情形下的执行口径,本站未核到可逐字引用的统一文本。该以哪份为准:免税放行额度看《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第十一条,申报阈值、18 周岁与烟酒电子烟限量看海关总署公告 2024 年第 176 号对 2007 年第 72 号的修改,废止清单看该公告第四项,合理自用与按货物征税看南昌海关指南所转引的当期口径,具体填报看口岸海关当期文本。向口岸海关问清三句:一是旅客身份与免税额;二是港澳档还是一般档;三是申报单三格按哪份文本填。
参考资料
- 海关总署公告 2024 年第 176 号第二项、第四项,海关总署网站所载全文,自 2024 年 12 月 1 日起执行;本页用对 2007 年第 72 号公告的 18 周岁、港澳 12000 元与其他国家和地区 5000 元申报阈值、烟酒电子烟一般档与港澳减半档的修改原文,以及废止 2010 年第 54 号公告与 1988 年通知的清单。
- 《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第十一条,税委会公告 2024 年第 11 号,海关门户刊载全文;本页用居民旅客五千元以内、非居民旅客拟留境内两千元以内行李物品免税放行这一格,与须申报阈值区分。
- 海关总署公告 2007 年第 72 号第三点第二项、第四项原句,由海关总署公告 2024 年第 176 号修改内容转引;本页用修改前「16 周岁」「超过 5000 元(含 5000 元)」「雪茄超过 100 支」等旧写法,作两版对照,标明转引性质。
- 南昌海关 12360《个人邮递进境物品税款征收指南》,微信公众号转引海关总署公告 2024 年第 175 号;本页用个人合理自用数量这一前提,以及超过合理自用数量等按进口货物征税的情形,标明转引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