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海报贴出去之后,还来不来得及
六个月宽限期四项、学术会议的定义与两个月的证明

| 资料截止 | 专利法条文核至 2020 年修正全文;实施细则条文核至 2023 年 12 月公布、2024 年 1 月 20 日起施行的修改决定 |
|---|---|
| 数据来源 | 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所载专利法全文与政策例行吹风会报道、司法部答记者问、国务院令第 769 号修改决定全文的公开转载 |
一、六个月不是「公开了也没事」
海报贴出去、论文在会上念过,最容易被顺手接上的一句是「还有六个月宽限期」。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原文是: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该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它给的是特定情形下的例外,不是一段可以随意公开的免责期。
第二十二条另把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写为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条件。宽限期处理的是其中新颖性这一格,与创造性、实用性无关;把六个月内所有公开都当成不影响授权,是把例外读成了通则。
二、四项各有触发条件
现行第二十四条列四项: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第一项是 2020 年修正新增的,常见旧整理稿只列三项。
四项的给出方并不一样:前三项里「首次公开」「首次展出」「首次发表」都带主体与场合限定,第四项则落在「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这一层。自己先在群里发了一张图,与被人擅自把内容泄露出去,不是同一格。
| 第二十四条项次 | 触发场合 | 本页要留的那一格 |
|---|---|---|
| 第一项 | 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 | 公开目的与场合的记载 |
| 第二项 | 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 | 展览会名称与主办、承认关系 |
| 第三项 | 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 | 会议是否属于细则第三十三条范围 |
| 第四项 | 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 | 泄露事实与未经同意的证明 |
三、「规定的学术会议」由实施细则给定义
第二十四条第三项里的「规定」不是空话。2023 年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写明:该条所称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以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由国际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3 年 12 月政策例行吹风会报道把这一处概括为放宽了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的适用范围,并进一步减轻申请人提交证明材料的负担;司法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答记者问也把「放宽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列为完善专利申请制度的一项。两份材料讲的是同一层改动,条文以实施细则全文为准。
四、声明与两个月证明是两步
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给的是手续: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有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或者第三项所列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声明,并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交有关发明创造已经展出或者发表,以及展出或者发表日期的证明文件。
「申请时声明」与「两个月内提交证明」不是同一步,起算日也不同:一个是递交申请那一刻,一个是自申请日起。把证明留到审查员问起再补,容易错过第三十三条给的期限。
| 手续 | 起算点 | 条文位置 |
|---|---|---|
| 提出专利申请时声明 | 递交申请日 | 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
| 提交展出或发表及日期的证明 | 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 | 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
| 判断会议是否属于规定范围 | 会议组织与认可关系 | 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五、宽限期与优先权不是同一格
第二十四条说的是某些公开不破坏新颖性,判断基准仍是本次申请日;第二十九条说的优先权,是把在后申请的判断基准回溯到第一次申请日。两者都出现「六个月」这个数字,但一个是申请日前六个月的公开例外,一个是外观设计在外国或中国第一次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提出申请的期限。
0488 会把第二十九、三十条的十二个月与六个月、副本的十六个月与三个月逐格铺开。本页只把宽限期这一格收干净,不提前把优先权的算式搬过来。
六、电子形式那一格改的是递交日
2023 年修改后的实施细则第二条把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能够有形表现所载内容并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并写明以电子形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各种文件的,以进入指定特定电子系统的日期为递交日;第五条把各种期限改为「开始的当日不计算在期限内,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这两个改动会直接影响上面那个「两个月」怎么数。期限从哪一天起算、哪一天算递交日,按受理系统当期页面与通知书记载核,不拿纸质邮寄的旧习惯去套电子递交。
七、一条日期链留四样
真要用到第二十四条,值得按日期把四样东西放在同一格:首次公开或展出的日期与场合记载、申请时声明的回执、两个月内提交证明的凭证、受理通知书上的申请日。给出方分别是会议方、受理系统与申请人自己,混放容易在回看时断链。
细则第十一条同时要求各类专利申请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不得弄虚作假,并把这一层作为驳回申请或者宣告无效的理由。日期链既是宽限期的手续,也是研发过程真实性的留痕。
| 日期链上的一样 | 给出方 | 回看时核什么 |
|---|---|---|
| 首次公开或展出记载 | 会议方、展览方 | 日期、场合、是否首次 |
| 申请时声明回执 | 专利受理系统 | 声明是否随申请提交 |
| 证明文件提交凭证 | 申请人递交 | 是否在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 |
| 受理通知书 |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 申请日与递交日是否一致 |
八、与 0486 的分工
0486 处理的是「这一成果属于哪一类、是否落入不授予清单」,本页处理的是「已经公开过一次,还能不能按第二十四条走」。两页都提到第二十四条,但落点不同:一页只把它列为待核的第三格,一页把四项情形、会议定义与手续期限铺开。
第二十五条那六项不授予客体,不因公开场合合规就变成可授权客体;反过来,落入第二十四条某项,也不等于自动满足第二十二条的新颖性、创造性与实用性三类条件。两处不互相替对方下结论。
九、该以哪份为准
本页能给的是第二十四条四项原文、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对学术会议的定义与两个月证明手续,以及 2023 年修改放宽适用范围这一层;本站未核到某场具体会议是否被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名录,也不替某次展出判定是否属于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办理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或受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问三句:这场会议按第三十三条哪一款认定、声明应随哪一份文件提交、证明材料的两个月从哪一天起算。
参考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 年修正,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全文),本页用到第二十二条授权条件与第二十四条四项不丧失新颖性情形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769 号,自 2024 年 1 月 20 日起施行;公开转载全文),本页用到修改后的第二条、第五条、第十一条与第三十三条
- 司法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人就修改决定答记者问(司法部网站),本页用到「放宽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与减轻证明材料负担两项
- 国家知识产权局《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明年 1 月 20 日起施行》(政策例行吹风会报道),本页用到放宽第二十四条学术会议适用范围与减轻证明材料负担的概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