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甲城缴、想在乙城买:两个中心各管一段
缴存城市出证明,贷款城市受理,转入城市续标识

| 资料截止 | 部门通知核至公开全文页面标注日期;条例方向条款核至 2026 年 9 月 20 日施行文本 |
|---|---|
| 数据来源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所载 2016 年通知、地方公积金中心转载的 2015 年通知全文、中国政府网所载修改决定、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通知 |
一、一笔异地贷款有三方
建金〔2015〕135 号《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把职责分工写在第一项: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负责审核职工缴存和已贷款情况,向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书面证明,并配合核实相关信息;贷款城市中心负责受理与贷款。
同一项还写了两处容易被跳过的衔接:缴存职工在异地贷款还贷期间如个人账户转移,原缴存城市中心应及时告知贷款城市中心和转入城市中心,转入城市中心接收账户后应及时对异地贷款情况重新标识和记录;异地贷款出现逾期时,缴存城市中心应配合开展催收,根据贷款合同可扣划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贷款。
| 中心 | 本页管哪一段 | 出具或留存什么 |
|---|---|---|
| 缴存城市中心 | 审核缴存与已贷款情况、配合核实 | 书面缴存使用证明 |
| 贷款城市中心 | 受理异地贷款申请 | 受理与决定文书 |
| 转入城市中心 | 账户转入后重新标识记录 | 异地贷款情况标识 |
二、证明那一格不能随意加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 年 10 月 26 日《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写明:缴存和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应统一使用建金〔2015〕135 号文件明确的缴存使用证明,不得随意更改格式和内容;除可另附缴存使用明细外,不得随意要求职工提供其他缴存使用证明材料。
同一通知还明确:缴存城市中心可依授权由分中心、管理部出具缴存使用证明并加盖公章或业务用章,须将授权事宜公开;对经授权出具的证明,贷款城市中心应予认可。把这句读进去,就不会因为证明不是市中心抬头而自行退回。
| 能要求的 | 不能随意要求的 | 可另附的 |
|---|---|---|
| 135 号明确的缴存使用证明 | 自行更改证明格式与内容 | 缴存使用明细 |
| 经授权分中心盖章的证明 | 其他缴存使用证明材料 | 贷款城市另行规定的购房材料 |
| 核实缴存与已贷款情况 | 以非授权机构出具为由不认 | 按两地细则的补充件 |
三、条例第三十一条是方向条款
国务院令第 844 号新增第三十一条要求加强数字化、智能化建设,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等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推动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异地贷款等业务便捷高效办理。
这一条给的是方向与互认要求,不替代两地中心各自的异地贷款细则。建金〔2015〕135 号第三项也要求各城市和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抓紧出台异地贷款业务细则。把「全国互信互认」读成「两地细则自动统一」,是把方向条款当成了操作清单。
四、四份文本各管哪一层
建金〔2014〕148 号《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在 135 号里被援引为落实依据;135 号给职责分工与证明格式;2016 年通知给证明不得加码与授权出具;844 号令第三十一条给数字化与互认方向。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国机房资〔2017〕2 号通知所写的接入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属平台建设那一层,与贷款证明不是同一件事。
| 文本 | 层级 | 本页用到哪一句 |
|---|---|---|
| 建金〔2014〕148 号 | 发展贷款业务的依据 | 135 号援引关系 |
| 建金〔2015〕135 号 | 异地贷款职责分工 | 缴存城市出证明、还贷期间转移标识 |
| 住建部 2016 年 10 月通知 | 证明格式与授权 | 统一格式、不得随意加码 |
| 国务院令第 844 号第三十一条 | 方向与互认 | 缴存记录全国互信互认 |
五、港澳台读者先核哪一格
建金〔2017〕237 号第二项写明,在内地(大陆)城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并与内地缴存职工同等享有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权利。落到异地购房,先在缴存地核「缴存使用证明」这一格由谁出具、是否需另附明细,再向贷款城市中心问受理清单。
0483 讲账户转移接续的联系函与账户信息表,0481 讲本地贷款的 10 日决定与担保,本页只讲两地分属不同中心时这三方怎么衔接;0476 讲的两行归属与 0485 的归档不重复。
| 先办 | 向谁 | 拿到什么 | 再去哪 |
|---|---|---|---|
| 核缴存使用证明 | 缴存城市中心或经授权分中心 | 135 号格式证明与明细 | 贷款城市中心 |
| 核受理清单 | 贷款城市中心 | 当年异地贷款细则 | 受托银行 |
| 还贷期间换城市 | 原缴存、贷款、转入三中心 | 重新标识与记录 | 0483 |
六、该以哪份为准
本页能给的是 135 号与 2016 年通知里可逐字引用的职责分工、证明格式与授权出具,以及条例第三十一条的方向表述;本站未核到各地异地贷款细则的完整清单,也不代写额度、套数认定或材料目录。办理时分别问三句:向缴存城市中心问缴存使用证明由哪一级出具、向贷款城市中心问本年度异地贷款受理适用哪份细则、向受托银行问还贷期间账户转移后标识由谁接续。
参考资料
- 《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 号(地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载全文,2015 年 9 月 15 日),本页用到职责分工、还贷期间账户转移标识与逾期扣划三项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住建部网站全文,2016 年 10 月 26 日),本页用到统一使用 135 号证明、不得随意加码与授权分中心出具
- 《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844 号,中国政府网全文)新增第三十一条,本页用到缴存记录全国互信互认与推动异地贷款便捷办理
- 《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 号(在 135 号通知中被援引),本页只用到层级援引关系,不引未核到的条文
-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接入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的通知》国机房资〔2017〕2 号,本页用到平台建设与建办金〔2016〕49 号的背景关系
-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五部门建金〔2017〕237 号第二项(乐山市人民政府门户所载全文),本页用到港澳台同胞异地转移接续与同等申请贷款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