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性质:自编仿真题——题目、材料、选项、数据与情境均为按课程标准与联招常见考点独立编写的原创仿真题,非真题原文,未取自任何题库、教辅或试卷;解析与采分点为教研整理,非官方评分标准。
一、考点定位与做题顺序
史传与案牍类文言有一套固定工序:先「具辞」(录供状),再「验」(核对券证、物证),然后「坐」(认定罪名),最后「当」(拟定量刑)。四步次序不能倒,否则就是把「以辞定坐」误当成合法结论。
本讲示意选段共出现「辞」4 处、「验」4 处、「坐」4 处、「当」4 处,合计 16 处术语;其中「辞」占 25.0%。以上为自编示意文本计数,不代表任何真实文献统计。
二、逐题精讲
题1
题1 阅读下列自编示意按验文书,完成两问。
「府下其事于县,令具狱辞以闻。辞连二人,验其券,一合一否。吏坐不验而书之,当坐赎;其一坐它事,非此案所及。复核者曰:验当以券为本,辞当以验为断,不当以辞定坐。」
(1) 按「辞—验—坐—当」排出文书中的办案次序,并说明「不当以辞定坐」否定了哪种做法。(2) 选段中「坐」字共 4 处,其中表「获罪、定罪」的几处?
解析
(1) 次序为:具辞 → 验券 → 坐罪 → 当刑。「不当以辞定坐」否定的是跳过「验」、仅凭供状就定罪的写法;复核者给出的判据是「验当以券为本,辞当以验为断」,即供状须经券证核验后才有定罪效力。
(2) 选段「坐」共 4 处:「吏坐不验而书之」表因失职获罪,「当坐赎」表判为赎刑之罪,「其一坐它事」表因另案获罪,「不当以辞定坐」的「定坐」表定罪这一动作——4 处均指获罪或定罪,无一处表「因为」。按本案归属再分:前 2 处属本案,第 3 处「非此案所及」须排除,第 4 处是复核者讲的通则。若把「坐」一律按「因为」讲(如「停车坐爱」式),4 处全错,本案相关处数由 2 虚减为 0。
回代核验:四术语 16 处 = 辞 4 + 验 4 + 坐 4 + 当 4,四类各 4 处,故「辞」占 25.0%。「当」4 处中「当坐赎」表判罪,其余「验当以券为本」「辞当以验为断」「不当以辞定坐」三处表应当,分界由后接成分是否为刑名决定。
答案 次序:具辞→验券→坐罪→当刑;否定「仅凭供状定罪」。「坐」共 4 处,均表获罪/定罪,其中属本案 2 处、另案 1 处、通则 1 处
采分点 四步次序 2 分;「不当以辞定坐」的否定对象 2 分;「坐」4 处归属与「非此案所及」的排除 2 分;术语总数回代闭合 1 分
易错点 把「其一坐它事」计入本案是最常见失分点;另需避免把「当」一律讲成「应当」而漏掉「当坐赎」的判罪义
题2
题2 下列 10 个自编示意短语中,判断哪些属于「判罪/拟刑」环节(填序号),并计算若把 2 处误判进去,误判率是多少。
①验其券 ②坐不验 ③当坐赎 ④坐它事 ⑤辞连二人 ⑥不当以辞定坐 ⑦以券为本 ⑧以验为断 ⑨具狱辞 ⑩非此案所及
解析
属于判罪/拟刑环节的是 ②「坐不验」、③「当坐赎」、⑥「不当以辞定坐」(否定式仍在该环节)、⑧「以验为断」给出判据但本身属「验」后的断定语,按本讲口径计入「断」层,合计 4 句:②③⑥⑧。①④⑦⑨⑩不属该环节(⑤「辞连二人」属供状层,⑩是范围排除)。
10 句中命中 4 句;若把 ① 与 ⑤ 两处误收,命中变 6 句,误判率 = 2/10 = 20.0%。但「误收进来的」不等于「判罪句变多」:判据仍是后接是否为刑名,不能靠计数改口径。
本讲口径只认「坐/当 + 刑名或罪名」;「验/辞/券」属取证层。10 句、4 句命中、2 处误判、误判率 20.0% 三处自洽。
答案 ②③⑥⑧ 共 4 句;误收 2 处时误判率 20.0%
采分点 四句判定各 1 分共 4 分;分层依据 2 分;误判率 20.0% 计算 2 分
易错点 「不当以辞定坐」是否定式,但讨论的仍是判罪环节,不能因「不」字就排除;「以验为断」易被误归到「验」层
三、规律小结与对照表
| 术语 | 环节 | 后接成分 | 易混义 |
|---|---|---|---|
| 辞 | 录供 | 人名/事由 | 误当作结论 |
| 验 | 核验 | 券、物、簿 | 误与「断」合并 |
| 坐 | 定罪 | 罪名/刑名 | 误讲成「因为」 |
| 当 | 拟刑 | 赎、笞、徒等刑名 | 误一律讲成「应当」 |
小结:读案牍先分四层,再看后接成分。「辞」4 处、「验」4 处、「坐」4 处、「当」4 处合计 16 处,与「辞当以验为断」一句给出的判据闭合。以上文本与计数均为自编示意,不代表真实案卷统计。
四、自测清单
- 能排出「辞—验—坐—当」四步次序
- 能说明「不当以辞定坐」否定的具体做法
- 能区分「坐」表获罪与表因为
- 能区分「当」表判罪与表应当
- 能排除「非此案所及」的另案信息
- 能回代四术语合计 16 处并计算 10 句样本误判率 20.0%